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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特别约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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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,包括甲方客户、交易对方及其他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的商业秘密。

  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,劳动合同终止前?3?个月内,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甲方可以在乙方提出后正式解除前变更乙方的岗位。

  上述保密义务不仅应在乙方在职期间,而且在乙方离职(不论任何原因)后仍应履行。

  2.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,办理工作交接,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交接经办的业务工作、归还当时占有的公司财物和文件资料、结清借款以及签署相关工作交接单等其他相关手续。双方同意在签署交接单后方视为办结工作交接。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甲方在工作交接办理完成时支付。

  3.如经甲方在乙方离职时或提前通知,则乙方在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后(无论因何种原因)? 两年?内应遵守竞业义务,而无需再行约定。

  如无其他约定,则竞业补偿金按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(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月平均工资)的?30%??按月向乙方支付。但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终止竞业的履行,同时免除继续支付竞业补偿金的义务。

  如乙方违反竞业义务,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补偿金,并按乙方离职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?五倍?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,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义务。

  4.乙方在职期间接受费用超过3000元的专业技能培训后,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,则乙方应按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折算,向甲方返还相应培训费用。双方另有约定的,按另行约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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